王建雄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恢1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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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802号案件名称
王建雄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建雄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恢1802号本院在执行王波与王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建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9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70元、保全费1700元及申请执行费3100元。[原执行案号为:(2020)陕0881执407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建雄主动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9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70元、保全费1700元及申请执行费31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王建雄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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