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全民、富蕴县克孜勒希力克乡富宇牛羊养殖专业合作社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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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747号案件名称
王全民、富蕴县克孜勒希力克乡富宇牛羊养殖专业合作社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全民;富蕴县克孜勒希力克乡富宇牛羊养殖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47号申请人:王全民,男,1966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申请人:富蕴县克孜勒希力克乡富宇牛羊养殖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马云飞,系该合作社理事长。 申请人王全民与被申请人富蕴县克孜勒希力克乡富宇牛羊养殖专业合作社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富蕴县克孜勒希力克乡富宇牛羊养殖专业合作社的银行账户资金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富蕴县克孜勒希力克乡富宇牛羊养殖专业合作社的银行账户资金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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