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杜雪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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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748号案件名称
王磊、杜雪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磊;杜雪艳;杨警卫;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5执748号申请执行人: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522195000XL。法定代表人:冉军,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杜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某、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礼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425民初15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某、杜某某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本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某、杜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某于2021年8月27日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王某某、杨某某、杜某某应清偿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2611元,由王某某、杨某某于2021年8月30日前清偿借款本金42000元(王某某清偿14000元、杨某某清偿28000元),剩余案款由王某某、杨某某自2021年9月起,每月月底前共计清偿3000元,并于2022年12月月底前清偿完毕。二、若王某某、杨某某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就剩余案款申请恢复执行。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陕0425执74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国阁 审 判 员 李高超 审 判 员 李文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商蕾蕾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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