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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颜、黄巨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17民初6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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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17民初6401号
  • 案件名称

    李玉颜、黄巨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李玉颜;黄巨彬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7民初6401号原告:李玉颜,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黄巨彬,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广州市从化区,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原告李玉颜与被告黄巨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巨彬现在监狱服刑,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庭后本院已委托广东省乐昌监狱向被告黄巨彬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颜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黄巨彬偿还借款33000元并从2015年8月1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给原告李玉颜(暂计至2021年7月6日利息为27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黄巨彬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日被告黄巨彬向我借款33000元,我要被告黄巨彬签订借据约定利息按银行利率的四倍计付,未约定还款期限,经我多次催讨,被告黄巨彬未能还款。原告李玉颜在庭审中称:我与被告黄巨彬是在开源路城中房地产公司做地产开发工作,我们是朋友、同事关系,我是做杂工的,他帮老板杜志锋开车。当时我刚卖了一套旺城的房,他知道我有钱故说他妈妈住医院向我借钱,我便从银行拿出现金分多次给他共45000元。借据过期后我2019年7、8月左右叫他出来饮茶,在新城派出所隔壁的茶楼饮茶时重新写的本案借据,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原来的借据已经给他了,他撕烂了。借据打印的字是我打印好的,全部字是被告黄巨彬手写的,签名与手印都是他的。他在起诉前两年还了部分钱,写该借据前我入医院时他还了现金5000元给我,当时没说是利息还是本金。2019年写借据后未还过,现还剩下33000元未还。不清楚按什么时候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被告黄巨彬辩称:我与原告李玉颜是朋友关系,我于2015年向原告李玉颜借了37000元现金,我已向她还了8000元现金,《借据》是我写的,我本人的签名,具体日期比较模糊了,四倍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李玉颜完全不能接受。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玉颜与被告黄巨彬签定了《借据》载明:“兹本人黄巨彬借到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小写:33000元),利息为商业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借款人:黄巨彬,身份证号码:,2015年8月1日。”另查,2015年6月28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1年以内贷款基准利率为4.85%,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8月20日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85%。本院认为:原告李玉颜主张被告黄巨彬欠其33000元的事实,有被告签定的《借据》与原告李玉颜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被告黄巨彬也称借款37000元,因此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巨彬辩称已归还8000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借据》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李玉颜可以随时主张被告黄巨彬偿还本金。《借据》已约定利息是商业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本院对原告李玉颜主张从2015年8月1日起计算利息予以支持。原告李玉颜不清楚按什么时候的利率计算,本院确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8月20日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4倍即15.4%计算到还清借款本金33000元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巨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33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3000元中未还额为基数从2015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至还清33000元之日止)给原告李玉颜。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0元(原告李玉颜已预交)由被告黄巨彬负担,原告李玉颜已预交的受理费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的相应标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莫柱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晓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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