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佳良与王小幻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吉02刑终2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刑终244号案件名称
钟佳良与王小幻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钟佳良;王小幻案件缘由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吉02刑终244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佳良,男。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鑫朋,吉林途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幻,女。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钟佳良、王小幻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吉0203刑初9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钟佳良、王小幻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及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20年8月至11月19日间,被告钟佳良通过自己的微信群,在吉林市昌邑区公安小区六号楼水肌澳专卖店、龙潭区等地,利用“吉林快三”接受参赌人员于某等人投注并从中获取返利,接受赌资数额共计240余万元,获利2万余元。被告王小幻明知钟佳良上述行为,仍将自己名下的微信、支付宝提供给钟佳良使用,为钟佳良收付赌资提供帮助。其中钟佳良微信、支付宝中的赌博进账流水为64万元,王小幻微信、支付宝中赌博进账流水为176万余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钟佳良、王小幻供述与辩解,证人赵某、于某证言,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抓捕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钟佳良健康码轨迹、行政处罚决定书、非税收入缴款书、告知笔录、执行回执、钟佳良手机截图、手机聊天记录、微信截图、微信流水、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卡流水明细及对手信息、个人支付宝信息及流水情况、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辨认笔录及物证手机、银行卡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钟佳良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建微信群,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王小幻为赌场收付赌资提供直接帮助,应以共犯论处。两名被告均系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钟佳良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小幻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公诉机关认为王小幻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两名被告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钟佳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王小幻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对被告钟佳良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华为P40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华为X8手机一部,苹果X手机一部、尾号5791浦发银行卡一张,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钟佳良及辩护人提出钟佳良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对其宣告缓刑。 上诉人王小幻提出其没有参与经营,请求对其宣告缓刑。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钟佳良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建微信群,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上诉人王小幻明知钟佳良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仍将其微信、支付宝提供给钟佳良使用,为钟佳良收付赌资提供帮助,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情节严重。原审被告钟佳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其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上诉人王小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认罪悔罪,结合其在仅参与部分转款行为,应对其减轻处罚。对于两名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请求宣告缓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观点,因两名上诉人实施的开设赌场犯罪属于情节严重,不属于犯罪较轻,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原审结合相关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对二人判处刑罚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该上诉理由和辩护观点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王小幻提出其没有参与经营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王小幻供述其曾按照钟佳良要求向参赌人员转款,与钟佳良供述过程一致,能够认定其参与了开设赌场行为,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付瑶审判员 栾红英审判员 杨玉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申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阮仕树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4执315号 下一篇 鑫高益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王惠远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甘0502民初15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