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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杜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31执恢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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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执恢318号
  • 案件名称

    张某某、杜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某;杜某;张某;艾某;某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31执恢318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杜某、张某、栗某、艾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31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杜某、张某、栗某、艾某未主动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作出(2017)陕0831执30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2016)陕0831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内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规定,被执行人张某某、杜某、张某、栗某、艾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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