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杜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31执恢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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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执恢318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杜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杜某;张某;艾某;某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31执恢318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杜某、张某、栗某、艾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31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杜某、张某、栗某、艾某未主动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作出(2017)陕0831执30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2016)陕0831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内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规定,被执行人张某某、杜某、张某、栗某、艾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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