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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生连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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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385号
  •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生连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生连;乔平平;白会军;白会峰;高长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38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高长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福妥,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高生连,男,1958年5月17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乔平平,女,1961年12月23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白会军,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白会峰,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陕0881民初61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高生连、乔平平、白会军、白会峰向申请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8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260元、执行费29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四被执行人自行与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四被执行人于和解当日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剩余款项于2023年12月30日前全部向申请人偿还完毕。案件受理费2260元、执行费2900元由四被执行人负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81执33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翔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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