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齐、四川卓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02执1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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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02执1524号案件名称
马齐、四川卓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马齐;四川卓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02执1524号申请执行人:马齐,男,生于1993年5月8日,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四川卓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上段38-1号。法定代表人:曾斐。申请执行人马齐与被执行人四川卓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00109.4元及利息,本院受理执行后,依据(2021)川1602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包括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时间2021年4月23日,冻结期限12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提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划拨了被执行人四川卓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7692.05元,扣除执行费5954元、受理费3500元,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38238.05元,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询问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所采取的措施仍然有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 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梧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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