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李晨、马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宁0181民初3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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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3982号案件名称
张李晨、马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李晨;马欣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宁0181民初3982号原告:张李晨,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原告张李晨的姐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马欣,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原告张李晨与被告马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李晨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欣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李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5日,被告马欣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张李晨拨打微信语音进行借款,后原告张李晨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其借款3000元。被告马欣承诺一周内向原告张李晨全部偿还,但未进行偿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马欣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经法庭当庭电话核实,被告马欣对于其向原告张李晨借款3000元的事实无异议并承诺一周内偿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5日,被告马欣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张李晨借款3000元,原告张李晨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马欣提供借款3000元,被告马欣未向原告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马欣向原告借款3000元未偿还的事实,有原告张李晨向法庭提交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及原告张李晨的陈述予以证实。原告张李晨主张被告马欣偿还借款3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欣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张李晨偿还借款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马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吕婷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梓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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