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勤、詹远彬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5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执508号案件名称
刘汉勤、詹远彬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汉勤;詹远彬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6执508号申请执行人:刘汉勤,男,汉族。被执行人:詹远彬,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汉勤与被执行人詹远彬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9)陕0726民初9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詹远彬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汉勤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詹远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交纳案件执行款7527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0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詹远彬名下的丰田牌轿车,通过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詹远彬下落不明。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被执行人詹远彬尚有执行款75270元及申请执行费1029元未履行。本院认为,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案件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6执5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勇审判员 汪玉瑞审判员 李开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佳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