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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勤、詹远彬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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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执508号
  • 案件名称

    刘汉勤、詹远彬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汉勤;詹远彬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6执508号申请执行人:刘汉勤,男,汉族。被执行人:詹远彬,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汉勤与被执行人詹远彬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9)陕0726民初9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詹远彬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汉勤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詹远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交纳案件执行款7527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0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詹远彬名下的丰田牌轿车,通过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詹远彬下落不明。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被执行人詹远彬尚有执行款75270元及申请执行费1029元未履行。本院认为,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案件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6执5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勇审判员 汪玉瑞审判员 李开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佳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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