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柱、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3民初5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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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民初5407号案件名称
赵云柱、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赵云柱;王杰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3民初5407号原告:赵云柱,女,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品,系庄河市中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杰,男,199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原告赵云柱与被告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云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延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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