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捷、李理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恢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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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恢491号案件名称
梁捷、李理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梁捷;李理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恢491号申请执行人:梁捷,女,汉族,1957年10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李理,男,汉族,1959年10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关于梁捷申请执行李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3民初9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1年9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终结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0103执恢4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李 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瑞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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