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铁钢、冯炳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7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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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787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铁钢、冯炳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铁钢;冯炳兰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7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铁钢,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冯炳兰,男,195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铁钢与被执行人冯炳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3民终18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铁钢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杨铁钢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15日、2021年9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情况,于2021年4月16日冻结了冯炳兰银行账户。2021年4月2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冯炳兰的不动产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冯炳兰的公积金信息,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冯炳兰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冯炳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杨铁钢委托代理人黄锶瑶,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冯炳兰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陈 琦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宋 铭代理书记员 贺麟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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