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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伯方分公司等常某、秦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2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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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81民初2641号
  • 案件名称

    李某、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伯方分公司等常某、秦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某;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伯方分公司;常某;秦某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2641号原告:李某,高平市人。        被告: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伯方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7340310253。        负责人: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某,山西君宜(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某,高平市人。        被告:秦某,住晋城市。        原告李某与被告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伯方分公司、常某、秦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结束后,原告李某于当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伯方分公司、常某、秦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程红霞二○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郎腾飞书记员    崔洋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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