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龙、妨碍诉讼行为制裁决定、民事违法制裁决定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928执1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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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1162号案件名称
杨志龙、妨碍诉讼行为制裁决定、民事违法制裁决定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志龙案件缘由
妨碍诉讼行为制裁决定、民事违法制裁决定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928执1162号 杨某某:关于杨某某妨碍诉讼行为罚款一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9司惩复2号复议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决定对被执行人杨某某罚款5000.00元,旬阳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于2021年8月11日移送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杨某某的存款5050.00元,其中包括罚款5000.00元、执行费50.00元,已上交国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28执116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8月230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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