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童冠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4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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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4014号案件名称
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童冠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童冠成;苏正秀;苏正保;王德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401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凤城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465057A。法定代表人:王智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童冠成,男,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苏正秀,女,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苏正保,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王德艳,女,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童冠成、苏正秀、苏正保、王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40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缪国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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