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伟良矿业有限公司、沈阳新恒丰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80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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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803号之二案件名称
沈阳伟良矿业有限公司、沈阳新恒丰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沈阳伟良矿业有限公司;沈阳新恒丰瓷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8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沈阳伟良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包家屯乡前辛秋村6组558号。被执行人沈阳新恒丰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仕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伟良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新恒丰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债权标的为33259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8月9日,本院在法库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沈阳新恒丰瓷业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沈阳新恒丰有限公司南侧堆料场无证彩钢房11137.58平方米,2021年8月27日申请执行人沈阳伟良矿业有限公司申请以二拍流拍价接收拍卖标的,抵偿货款1558658元。目前本案标的未全部执行到位。由于本院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健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志元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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