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爱华与罗江练,重庆一盒梦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09民初6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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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6564号案件名称
陈爱华与罗江练,重庆一盒梦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陈爱华;罗江练;重庆一盒梦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09民初6564号 原告:陈爱华,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春,重庆市北碚区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兵,重庆市北碚区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江练,男,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庆明,重庆市南岸区峡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一盒梦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6号1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MWQ93N。法定代表人:余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庆明,重庆市南岸区峡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庆隆希尔顿商务中心35楼A、B、G户及33楼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64268767。法定代表人:徐德洪,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选友,男,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883848127Q。负责人:姚惠明,分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重庆市綦江区银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通惠新城56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B95G06。法定代表人:成永华,公司经理。原告陈爱华与被告罗江练、重庆一盒梦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盒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保公司)、第三人重庆市綦江区银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申请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为共同被告,本案于2021年8月13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邓小春、罗江练、伍庆明、钟选友到庭参加诉讼,人保公司、银盆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爱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30 000元、C20细石砼废渣款4800元、罐车转运清洗费2300元、车辆折旧费5000元等损失共计42 100元,该款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事实和理由:原告将自己所有的渝DXXXXX1车挂靠在第三人处经营。2020年10月9日,罗江练驾驶渝Axxxxx小客车沿水两路由狮子口向悦复大道行驶,遇前方原告聘请的赵前生驾驶的渝DXXXXX1罐车,罗江练在超车时与对向王小刚驾驶的渝Dxxxx0罐车相撞,致使渝Dxxxx0车与渝DXXXXX1车相撞,导致三车受损赵前生受伤的交通事故。罗江练承担全部责任。在事故发生时,原告车辆罐内装有12立方C20细石砼,事故发生至清洗完毕时砼已报废,损失4800元,同时还产生了罐车转运、清洗费用2300元。在事故发生后,该车在重庆亨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修理至2020年11月11日。该车在事故发生前一直从事货运业务,每月实际收入25 000元左右,该车停运32天,产生停运损失30 000元。罗江练、一盒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停运损失没有这么多。不同意C20细石砼废渣款4800元、罐车转运费包括洗车费用2300元、车辆折旧费5000元。原告的主张均不是直接损失。事故认定书也没有提及车上有12立方C20细石砼。原告车辆在2020年10月28日就修好了。通过维修车辆换了新的零件,很可能好于原来车况,该车不存在折旧。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利保公司辩称,利保公司已赔付原告车辆的维修费,交强险额度已经用完。事故认定书仅载明车损、人员受伤和护栏损失,无其他财产损失。砼损失无依据。砼转运无三方确认,费用不合理。不认可折旧费。原告主张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利保公司不承担本案责任。人保公司书面辩称,交通事故侵权与保险合同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虽然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也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认定保险责任。人保公司非侵权人,不应当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其他间接损失。渝Dxxxx0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不应当承担责任。银盆公司未作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爱华将其渝DXXXXX1号重罐车挂靠在银盆公司进行经营,双方在《营运车辆挂靠合同》中约定:车辆所有权归陈爱华,陈爱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管理和使用该车,使用车辆产生的一切民事、行政……法律责任与银盆公司无关,由陈爱华自行承担或处理。2020年10月9日10许,罗江练驾驶渝Axxxxx号小型客车沿水两路由狮子口方向往悦复大道行驶,遇前方赵前生驾驶的渝DXXXXX1号重罐车,罗江练在超车时与对向案外人王小刚驾驶的渝Dxxxx0号重罐车相撞后,致使渝Dxxxx0号重罐车与渝DXXXXX1号重罐车相撞,导致三车受损,赵前生、王小刚受伤,以及路边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江练不按规定超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前生、王小刚无责任。同日,因渝DXXXXX1号重罐车罐内砼转运(含转料)及清洗泵产生费用合计2300元。此后,渝DXXXXX1号重罐车在重庆亨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于2020年11月11日维修完毕,产生维修费48 500元,利保公司已赔付该费用。另查明,渝Axxxxx小型客车挂靠在一盒公司,该车在利保公司有投保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1 000 000元,购买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相应《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中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渝Dxxxx0重罐车在人保公司有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罗江练不按规定超车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渝Axxxxx小型客车挂靠在被告一盒公司,罗江练与一盒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所受损失,因被告利宝公司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已赔付维修费,故先由利宝公司按照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渝Dxxxx0重罐车系无责车辆,本案不负赔偿责任。按保险条款约定,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不由利宝公司赔偿。本院对原告的损失及赔偿确定如下,1.停运损失,考虑车辆营运成本、运营能力、车辆损耗以及管理费、税费等,参考原告举示的事故发生前3个月涉案车辆及其他车辆运费金额,本院酌情确定2020年10月9日至2020年11月11日的停运损失为16 000元,由罗江练与一盒公司连带清偿;2.C20细石砼废渣款,原告举示的加盖有“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禾远混凝土有限公司空港站”印章的《2020年10月结算量差处理意见审批表》、送货单不足以证明事故发生时车载砼的具体数量和价格,原告该项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3.转运清洗费,事故认定书中虽未载明罐车内载有砼,但原告举示的加盖有重庆特稳运输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以及现场照片足以证明罐车内载有砼并产生转运清洗费2300元,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由利宝公司进行赔偿;4.车辆折旧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罗江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爱华赔偿停运损失16 000元;重庆一盒梦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该项损失向陈爱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向陈爱华赔偿转运清洗费2300元。三、驳回陈爱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2.50元,减半收取426.25元,由罗江练、重庆一盒梦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16.25元,陈爱华负担3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陶 艾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静-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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