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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顺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苏月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4民终1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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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74民终1211号
  • 案件名称

    深圳市顺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苏月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市顺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月山;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4民终1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顺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黄耀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黄爽,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苏月山,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上诉人深圳市顺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4民初3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缴纳上诉费后,仍逾期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顺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徐 玮法官助理  李丹青书 记 员  倪冯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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