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拥军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5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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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15377号案件名称
王拥军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拥军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15377号申请执行人:王拥军,男,汉族,1976年5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800。法定代表人:王叁寿本院在执行王拥军与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本院通过最高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哲审判员 刘 赛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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