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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昭华、彭泽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5民初2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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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5民初2996号
  • 案件名称

    曾昭华、彭泽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洞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曾昭华;彭泽水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5民初2996号原告:曾昭华,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华,湖南擎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泽水,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原告曾昭华与被告彭泽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曾昭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曾昭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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