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昭华、彭泽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5民初2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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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5民初2996号案件名称
曾昭华、彭泽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洞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曾昭华;彭泽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5民初2996号原告:曾昭华,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华,湖南擎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泽水,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原告曾昭华与被告彭泽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曾昭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曾昭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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