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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章霞、范磊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1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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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212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邹章霞、范磊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椒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邹章霞;范磊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2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章霞,女,197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被执行人:范磊,男,1981年0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2021)皖1124执保294号案件冻结了被执行人范磊银行账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工资账户被我院另案冻结,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其领取生活费的银行账户进行解冻,本院审查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案诉讼中对范磊交通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班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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