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章霞、范磊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1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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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2127号之一案件名称
邹章霞、范磊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邹章霞;范磊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2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章霞,女,197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被执行人:范磊,男,1981年0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2021)皖1124执保294号案件冻结了被执行人范磊银行账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工资账户被我院另案冻结,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其领取生活费的银行账户进行解冻,本院审查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案诉讼中对范磊交通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班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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