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路、段传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9民终3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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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9民终3300号案件名称
赵路、段传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赵路;段传平;姚培培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9民终33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路,男,1992年6月30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晓彤,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传平,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原审被告:姚培培,女,199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上诉人赵路因与被上诉人段传平、原审被告姚培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3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赵路所提交的二手车检测报告系其在提起本案诉讼前单方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的,一审中段传平、姚培培对该检测报告均不认可。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应对是否申请重新鉴定向段传平、姚培培进行释明。同时,一审中赵路也向法院提交了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对此未作处理,亦有所不当。二审中,段传平就涉案车辆是否存在事故申请重新鉴定,为查清本案基本事实以及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应予发回重审。重审中,应对涉案车辆是否为事故车、涉案车辆买卖时是否存在欺诈等情形予以查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3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阎 鹏审判员 于永刚审判员 井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许安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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