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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娜、李红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2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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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2924号
  • 案件名称

    李娜、李红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娜;李红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2924号申请执行人李娜,女,汉族,1984年4月12日,住郑州市。被执行人李红娟,女,汉族,1973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娜申请执行李红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李红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娜本金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8元,以上暂计51183元。因被执行人李红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娜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李红娟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2、查明被执行人李红娟名下有一套坐落于行政××××北侧(帝荣豪府9#104号)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郏房0133-01-318号的房屋,现已委托郏县不动产查封,该查封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2021年8月5日至2024年8月4日。3、查明被执行人李红娟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豫A×××**的奔驰汽车一辆,现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2021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6日。三、经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李红娟名下有一套坐落于金水区预告登记号为豫(2018)郑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134021号的房屋,现已被轮候预查封,查封期限为2021年7月8日至2024年7月7日。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李红娟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红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娜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袁恒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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