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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魏都风顺轿车维修中心、刘梦茜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0民终2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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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民终2243号
  • 案件名称

    许昌魏都风顺轿车维修中心、刘梦茜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许昌魏都风顺轿车维修中心;刘梦茜
  • 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10民终22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魏都风顺轿车维修中心,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华佗路与延安路交叉口西5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冯小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梦凡,河南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梦茜,女,生于1994年12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现住河南省禹州市。上诉人许昌魏都风顺轿车维修中心(以下简称风顺维修中心)与被上诉人刘梦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1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风顺维修中心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1)豫1081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限被告刘梦茜支付原告许昌魏都风顺轿车维修中心116880元及利息(以11688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2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依法改判为“刘梦茜向许昌魏都风顺轿车维修中心支付130000元及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照月息二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中关于利息部分要求是按照月息二分进行计算,且合同约定以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为准是以全部金额为准,应当是270000元而不是256880元。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提供车辆维修合同。合同中载明:“此车保险理赔款由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车辆理赔款全部归乙方所有”其中“理赔款”包含保险公司向刘梦茜账户打入的鉴定费及诉讼费在内,因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故在原保险合同纠纷过程中诉讼费及鉴定费均为上诉人垫付。因此车辆理赔款应当理解为保险公司打入刘梦茜账户的全部款项。上诉人在原审起诉时对利息的诉讼请求是按照月息二分进行计算。在原审举证中也提供有证据证明月息二分的约定。故原审法院认定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系事实认定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关于利息起算日期,应当自2020年8月21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双方约定有还款日期,利息应当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利息。原审法院自起诉之日起计算明显系法律适用错误。被上诉人刘梦茜答辩称,约定就是以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一审按照256880计算并无不当。保险公司就赔偿了25万多。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魏都风顺轿车维修中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豫K×××**号下余维修费1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15日20时许,李萌旭驾驶登记车主为被告刘梦茜的豫K×××**号小型轿车,与于少亭驾驶的晋M×××**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被告刘梦茜的豫K×××**号小型轿车损坏。2019年7月9日,刘梦茜作为甲方,裴高峰作为乙方,签订车辆维修合同一份,合同的内容为:“车辆维修合同甲方刘梦茜住址禹州市乙方裴高峰住址河南禹州一、甲方将产权属于甲方真实所有,无产权纠纷的车牌号为豫K×××**发动机号为10350385底盘号LE4HGL263795的事故车一辆,甲方全权委托乙方进行维修。乙方保证此车维修所使用的配件是正厂配件。此车前期所有的维修费用由乙方全部垫付。二、此车保险理赔款由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该车保险理赔所需要的一切手续,如需走诉讼程序理赔,甲方应积极提供诉讼所需要的一切资料和手续。如因甲方不配合或不提供手续,属甲方违约。三、此车理赔款全部归乙方所有,作为乙方维修车辆的所有费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否则视为违约。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第三方评估鉴定的金额的百分之三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签订地为禹州……。其他约定:车修好甲方不再出任何费用开走。如果在维修好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甲方:刘梦茜乙方:裴高峰2019年7月9日”。经鉴定,被告刘梦茜的车辆修复价格为256880元(已扣除残值)。2020年7月28日,禹州市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支付刘梦茜158205.04元,支付事故车辆贷款96674.96元,共计256880元。2020年5月4日,被告刘梦茜出具承诺书及欠条各一份,承诺书内容为:“承诺书本人的豫K×××**号车辆因2019年4月15日发生事故,在许昌魏都风顺轿车维修中心维修,现已验车合格,维修配件及工时费用共计270000元。现本人承诺:本人承诺在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到账当天一次性全部支付给许昌魏都风顺轿车维修中心;若分期银行扣除了车辆剩余贷款,扣除部分的金额视为本人向许昌魏都风顺轿车维修中心的借款,本人承诺在二日内清偿借款,逾期自愿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以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准。承诺人:刘梦茜2020年5月4日”。欠条内容为:“欠条本人刘梦茜,身份证号:4110811994********,车牌号:豫K×××**,欠许昌魏都风顺轿车维修中心车辆维修费270000元。以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准欠款人:刘梦茜2020年5月4日”。后被告刘梦茜分别于2020年8月20日和8月21日共向原告支付维修费140000元,余款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豫K×××**号下余维修费1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诉讼过程中,被告刘梦茜向法院提出对欠条笔迹鉴定申请,但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供检材样本,视为其放弃申请鉴定的权利。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车辆维修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欠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因双方约定因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为限,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故其维修费用应以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为限(即256880元),扣除被告刘梦茜已支付140000元,余款116880元,应由被告支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3月2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被告刘梦茜辩称其与裴高峰所签合同与原告无关,法院认为,裴高峰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且被告在出具承诺书和欠条时已注明系欠原告的修理费,故对被告的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1、限被告刘梦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许昌魏都风顺轿车维修中心修理费116880元及利息(以11688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驳回原告许昌魏都风顺轿车维修中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许昌魏都风顺轿车维修中心负担146元,被告刘梦茜负担1304元。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出示。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风顺维修中心与被上诉人刘梦茜所签订的车辆维修合同、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承诺书、欠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因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为限,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故原审判决涉案维修费用以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为限并无不当。上诉人风顺维修中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许昌魏都风顺轿车维修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许昌魏都风顺轿车维修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天兰审判员  尤 薇审判员  连红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艳娜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2、消费行为限制。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3、经商立项限制。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4、就业就学限制。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5、评先受奖限制。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8、拘传拘留罚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邮编:461000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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