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盛隆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赵武林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114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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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执1141号之二案件名称
朝阳市双塔区盛隆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赵武林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朝阳市双塔区盛隆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赵武林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11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盛隆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11号369C号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59482548X3。法定代表人李凯峰,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武林,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盛隆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武林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1302民初6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武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盛隆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武林给付欠款、案件受理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武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2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赵武林名下位于朝阳大街××号××室房产,产藉号Ⅳ-6-1-17C148,查封时限三年;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赵武林名下位于朝阳市双塔区××单元××室房产,查封时限三年,对以上房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要求法院进行处置。于2021年4月13日冻结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62×××02、轮候冻结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22,冻结时限均一年,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要求法院对以上账户进行扣划。除以上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欠款及案件受理费款未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赵武林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盛隆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赵武林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江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丁彦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 璐 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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