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恢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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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恢130号案件名称
王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峰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恢130号被执行人:王峰,男性,197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铜川市重兴南路。王峰因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8)陕0204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峰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移送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峰依法缴纳剩余罚金613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中查明:1.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保险理财产品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到位标的为零,未到位标的613元。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恢1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连力审判员 焦志成审判员 杨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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