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从国、卞雷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4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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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4732号案件名称
冯从国、卞雷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冯从国;卞雷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4732号原告:冯从国,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卞雷,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冯从国与被告卞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卞雷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伟人民陪审员 马春泉人民陪审员 裘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成上书记员周珈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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