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远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5执5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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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5执509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远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保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远泽;龙玉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5执5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靖农商行)。法定代表人:许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小春,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石远泽,男,苗族。被执行人:龙玉花,女,苗族。本院在执行保靖农商行与石远泽、龙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2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本院(2020)湘3125民初13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一、偿还保靖农商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同期利息、罚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申请费650元。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上述义务。2021年8月31日,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期间,本院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开展全面调查。查明,二被执行人仅有的住房(两层)一栋及少量存款(余额不足,已采取冻结措施)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9月12日止,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罚息。2021年9月12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小春,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及已采取的执行措施,释明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含义及后果,并征询其意见。杨小春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二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莉姣审 判 员 黄友军审 判 员 姚慧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龙林平书 记 员 张子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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