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2021)甘1022刑初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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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刑初182号案件名称
郭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郭某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2021)甘1022刑初182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高台县。2017年11月12日因盗窃被酒泉市肃州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5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21年7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侦查机关监视居住。 本院2021年8月30日收到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环检刑诉〔2021〕106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该案被告人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环检刑诉〔2021〕106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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