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钊峰、张喜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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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554号案件名称
钱钊峰、张喜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钱钊峰;张喜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554号申请执行人钱钊峰,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张喜光,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申请执行人钱钊峰与被执行人张喜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辽1102民初16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喜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钱钊峰借款本金400,000.00,保全费2,520.00元、执行费5,9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张喜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钱钊峰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喜光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现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电话约谈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辽1102民初1602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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