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海涛、刘铁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冀08民申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8民申66号案件名称
胡海涛、刘铁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胡海涛;刘铁成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民申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胡海涛,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铁成,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再审申请人胡海涛因与被申请人刘铁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1)冀0802民初291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胡海涛申请再审称:本案构不成重复诉讼,本次起诉是质量、质保问题,诉讼请求并不相同,前诉和后诉当事人不同,诉讼标的也不相同。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应当再审。被申请人刘铁成未做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海涛申请再审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海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祁春梅审判员 王继军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钱钊峰、张喜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554号 下一篇 刘远、冯永才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622执保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