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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6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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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6342号
  • 案件名称

    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军;杨露瑶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6342号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顺天南路宏宇新城柏景湾售楼部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20791672910。法定代表人:周伯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勇,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910606365。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元元,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911086010。被告:杨军,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被告:杨露瑶,女,199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军、杨露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粟多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 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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