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勇、成都市凯怡居家具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3执9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13执911号案件名称
王小勇、成都市凯怡居家具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小勇;成都市凯怡居家具有限公司;兰发金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3执91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勇,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成都市凯怡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镇清平村7组。法定代表人:兰发金。被执行人:兰发金,男,196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执行王小勇与成都市凯怡居家具有限公司、兰发金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涉案众多,本院在另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兰发金名下号牌为川A6××××的车辆。因上述车辆价值较小,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兰发金协商议价后,被执行人兰发金变卖上述车辆所得价款8000元(已打到法院账上)。本院在另案中封被执行人兰发金名下位于新都区的房屋,该房屋系农村房屋,暂无法进行处置。另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家具依法进行评估拍卖,目前上述家具已在第一次公开司法拍卖中流拍,本院已将上述家具挂网进行第二次公开司法拍卖,待司法拍卖程序结束后,本院将依法对拍卖款进行分配。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朱 明审判员 黄光伟审判员 黄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周 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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