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秀珍与北京京城银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京0106民初50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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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京0106民初5073号之一案件名称
詹秀珍与北京京城银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詹秀珍;李波;北京京城银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6民初507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京城银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南里甲2号院3号楼1层132室。法定代表人:詹凯威,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曼,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詹秀珍,女,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詹秀珍与北京京城银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作出本院作出(2020)京0106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北京京城银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18897元。后经詹秀珍申请,本院出具(2020)京0106民初5073号裁定书,继续冻结了上述银行账户存款。现詹秀珍的诉讼请求已经被生效裁判驳回。北京京城银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京城银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解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北京京城银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18897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冬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家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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