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某、耿某等秦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8民初1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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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8民初1355号案件名称
阴某、耿某等秦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阴某;耿某;秦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8民初1355号原告:阴某。 原告:耿某。 被告:秦某。 原告阴某、耿某与被告秦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阴某、耿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二人工钱10026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秦某叫二原告于2020年7月份至8月份在运城市××区沿石施工工程,总共施工三期,第一期工程约定每施工一米工钱21元,第二、三期工程约定每施工一米工钱18元,三期工程总计工钱13026元,被告已支付二原告工钱3000元,尚欠共钱10026元至今未付,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二原告所列被告秦某没有身份证号码和出生年月日,被告的信息不明确,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阴某、耿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阴某、耿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淑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任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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