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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某、耿某等秦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8民初1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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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8民初1355号
  • 案件名称

    阴某、耿某等秦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夏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阴某;耿某;秦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8民初1355号原告:阴某。        原告:耿某。        被告:秦某。        原告阴某、耿某与被告秦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阴某、耿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二人工钱10026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秦某叫二原告于2020年7月份至8月份在运城市××区沿石施工工程,总共施工三期,第一期工程约定每施工一米工钱21元,第二、三期工程约定每施工一米工钱18元,三期工程总计工钱13026元,被告已支付二原告工钱3000元,尚欠共钱10026元至今未付,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二原告所列被告秦某没有身份证号码和出生年月日,被告的信息不明确,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阴某、耿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阴某、耿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淑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任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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