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继创、朱小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3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2302号案件名称
费继创、朱小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费继创;朱小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2302号申请执行人:费继创,男,1993年0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执行人:朱小波,男,1986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1124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小波银行账户余额3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黄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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