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花与郑明珠、赵应梅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3执3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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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执3627号案件名称
孙小花与郑明珠、赵应梅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孙小花;赵应梅;郑明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3执3627号申请执行人:孙小花,女,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郑明珠,女,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赵应梅,女,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孙小花与被告郑明珠、赵应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3民初139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小花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郑明珠、赵应梅支付欠款人民币180,000元及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17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除被执行人赵应梅名下坐落于本市杨浦区汇延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外,无其他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而上述房屋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且已被他院他案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并冻结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但余额极少。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麟审判员 沈向阳审判员 杨伟斌书记员 李经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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