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德宣、龙浩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恢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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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恢236号案件名称
郁德宣、龙浩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当事人
郁德宣;龙浩;杜秀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2执恢236号申请执行人:郁德宣,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祯孟,湖南威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龙浩,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望城县人,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杜秀娥,女,1968年8月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申请执行人郁德宣与被执行人龙浩、杜秀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8)湘0822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龙浩、杜秀娥应向申请执行人郁德宣给付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32元。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龙浩、杜秀娥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龙浩、杜秀娥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以下财产调查措施: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于2021年7月2日、7月23日、8月20日、9月7日四次查询被执行人龙浩、杜秀娥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系统等单位的财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龙浩、杜秀娥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2月12日被执行人杜秀娥购买有湘G****2号五菱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龙浩购买有湘G92971号五菱牌汽车一辆。2、2021年7月5日本院通过在桑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杜秀娥不动产登记信息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房产为澧源镇东正街东门安置房2#703号,面积92.22m²,该房在相关银行进行了抵押,抵押债务50万元。3、2021年7月2日本院通过网络对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龙浩、杜秀娥名下没有任何银行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和股息红利。4、2021年7月5日在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桑植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龙浩、杜秀娥无公积金缴存记录。5、2021年9月3日,本院在金融部门、不动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杜秀娥的房产情况,其在澧源镇东正街东门安置房2#703号尚欠抵押贷款50万元,该房产被本院(2019)湘0822执686号案件查封,也即本案首执案件。6、2021年9月3日委托湖南省望城县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龙浩在户籍所在地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龙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7、2021年9月日本院在被执行人龙浩、杜秀娥所在地村委会和村民调查走访,被执行人龙浩、杜秀娥无可供执行财产,辖区内无其他房产。2021年9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龙浩、杜秀娥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龙浩、杜秀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0日书面告知并约谈申请执行人,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执行措施情况,发现的财产不宜执行,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龙浩、杜秀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没有被执行人龙浩、杜秀娥的财产线索提供。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1日,本案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32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发现的财产不宜执行,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郁德宣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郁德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真旭审判员 蒋模进审判员 卜忠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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