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花、马阿舍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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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222民初2940号案件名称
马花、马阿舍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马花;马阿舍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940号原告:马花,女,1993年11月25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马阿舍,女,1982年3月6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原告马花与被告马阿舍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马花于2021年9月2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马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马花负担。 审判员 祝甲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高昭燕书记员 马吉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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