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贵英、李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123民初26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123民初2606号案件名称
王贵英、李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修文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贵英;李露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123民初2606号原告:王贵英,女,1972年02月05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告:李露,女,1990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成华,男,1979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系被告李露之丈夫。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王贵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露答辩称,欠款属实,但因为当时我修建房屋的时候在原告方买的电线,原告销售的电线存在质量问题,我要求原告把我电线更换了我才给这个钱。第二次开庭中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露因修建房屋向原告王贵英购买钢筋、水泥、电线等建材。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8年07月0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到原告15000.00元。因原告认为被告出售的电线存在质量问题,便未向被告支付欠款,引起本次诉讼。审理中,被告提出因原告销售的电线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对电线的质量进行鉴定,但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中,被告因建房向原告购买建材,双方经核算后被告尚欠原告15000.00元,被告对该欠条亦无异议,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5000.00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虽提出原告销售的电线有质量问题,但未举证证实,原告也不予认可,故对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李露在第二次庭审时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贵英支付欠款1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00元,减半收取计88.00元,由被告李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王**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曾仲涛书 记 员 龚元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省格林普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长春市贝利乳业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564号 下一篇 马花、马阿舍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9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