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阳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77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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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7723号之一案件名称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阳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阳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盛圆迪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魏强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772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凉塘东路**。法定代表人付向东,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金阳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宇汽配城汽车展销大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50900425E。法定代表人魏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盛圆迪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宇汽配城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98059142U。法定代表人尹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魏强,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div>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金阳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盛圆迪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魏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同日,本院作出(2021)湘0121民初772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2021年9月16日,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金阳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盛圆迪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魏强财产保全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金阳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盛圆迪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魏强银行存款970238.61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长沙县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湘20**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039544号)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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