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丹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11执保109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执保1095号案件名称
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丹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丹;单立楠;王春生;吉林市汇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11执保1095号申请保全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8988号明珠广场C座三层C307-C317。被保全人:刘丹,女,1982年5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单立楠,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王春生,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吉林市汇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华山路1号楼16-17轴。申请保全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刘丹、单立楠、王春生、吉林市汇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保全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刘丹、单立楠、王春生、吉林市汇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申请保全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连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阳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7723号之一 下一篇 姬振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冀06刑更10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