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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丹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11执保1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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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执保1095号
  • 案件名称

    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丹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丹;单立楠;王春生;吉林市汇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11执保1095号申请保全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8988号明珠广场C座三层C307-C317。被保全人:刘丹,女,1982年5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单立楠,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王春生,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吉林市汇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华山路1号楼16-17轴。申请保全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刘丹、单立楠、王春生、吉林市汇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保全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刘丹、单立楠、王春生、吉林市汇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申请保全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连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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