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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武全、韩城市河渎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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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580号
  • 案件名称

    高武全、韩城市河渎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高武全;韩城市河渎建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580号申请执行人韩城市河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城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98。法定代表人:史立峰,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019。委托代理人:闫丹,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高武全,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1日,住陕西省韩城市,村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韩城市河渎建材有限公司与高武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陕0581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高武全支付韩城市河渎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042590元,并从2020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9199.5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因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如需续冻结,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逾期未申请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3、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调查,被执行人高武全名下有位于韩城市新城区XX苑XX单元XX室的房产,本院依法对上述房屋予以查封。2021年9月26日,本院收到案外人高某某对上述房屋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书,该房屋暂无法处置。4、在韩城市XX房XX中心调查,被执行人高武全无公积金账户。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武全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6、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105078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除暂时无法处置的房屋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玲审   判   员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建奎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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