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希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322执恢45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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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恢455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希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希峰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通知被执行人用)(2021)辽1322执恢455号之二张希峰、王洪庆、赵子龙:你/你单位与刘国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09)建执字第00014号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刘国栋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开户银行:执行款开户银行账户名称:执行款账户名称账号:执行款开户账号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执行员 :王东辉书记员 :鲁嘉予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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