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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希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322执恢45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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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恢45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张希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建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希峰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通知被执行人用)(2021)辽1322执恢455号之二张希峰、王洪庆、赵子龙:你/你单位与刘国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09)建执字第00014号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刘国栋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开户银行:执行款开户银行账户名称:执行款账户名称账号:执行款开户账号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执行员 :王东辉书记员 :鲁嘉予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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