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麟、王彦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05执17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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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05执1766号之一案件名称
蒋麟、王彦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蒋麟;王彦飞;汪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05执17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麟,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执行人:王彦飞,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汪涛,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申请执行人蒋麟与被执行人王彦飞、汪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05民初72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因王彦飞、汪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蒋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彦飞、汪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于2021年8月27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8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罚款措施。二、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彦飞、汪涛名下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彦飞名下有存款9375.4元,已采取冻结、扣划措施。发现被执行人王彦飞名下有车牌号为豫C×××××的昊锐牌、豫C×××××的别克牌汽车两辆,我院已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轮候查封,于2023年8月15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等财产信息。三、2021年7月26日、2021年7月29日,向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王彦飞、汪涛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彦飞名下有位于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出口(中州东路南侧)恒大绿洲16幢1-304号房产,本院于2021年8月9日轮候查封,于2024年6月8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被执行人王彦飞、汪涛名下无公积金信息。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汪涛为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车辆段职工。2021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车辆段核实,并通知该单位协助本院依法扣划、提取汪涛工资,工资暂未发放,暂无法领取。冻结其名下公积金账户,于2022年9月15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710000元及相应利息等,目前执行到位9375.4元,其余均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翔云审判员 张春龙审判员 何恒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银晓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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