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雪锋、肖前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4执3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376号案件名称
杨雪锋、肖前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雪锋;肖前彦;汪功秀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4执376号杨雪锋、肖前彦、汪功秀:申请执行人杨雪锋与被执行人肖前彦、汪功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24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肖前彦、汪功秀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雪锋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肖前彦、汪功秀偿还申请执行人杨雪锋借款本金50000元,被执行人肖前彦承负担案件受理费1690元。本院依法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汪功秀存款50500元、划拨被执行人肖前彦1840元,合计52340元。现申请执行人杨雪锋已领取案件款50000元,案件受理1690元,合计51690元。本院依法收取执行费650元。(2021)陕1024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人肖前彦、汪功秀于2021年3月31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杨雪锋借款本金5万元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申请执行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4执376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0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丛甫、温庆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恢500号之一 下一篇 张桂霞、吴爱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725执16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