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丛甫、温庆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恢5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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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恢500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丛甫、温庆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王丛甫;温庆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恢5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丛甫,男。被执行人:温庆波,男。本院在执行王丛甫与温庆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温庆波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温庆波在集贤县农商银行800210121001215XXX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子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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