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李佩侠牛羊肉门市部、王法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6民初7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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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民初7365号案件名称
颍上县李佩侠牛羊肉门市部、王法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颍上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颍上县李佩侠牛羊肉门市部;王法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6民初7365号原告:颍上县李佩侠牛羊肉门市部,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颍阳路农贸市场2#113-114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26MA2NK2XEOE。法定代表人:李佩侠。被告:王法刚,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颍上县李佩侠牛羊肉门市部诉被告王法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颍上县李佩侠牛羊肉门市部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颍上县李佩侠牛羊肉门市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颍上县李佩侠牛羊肉门市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颍上县李佩侠牛羊肉门市部负担。审 判 长 余孝保人民陪审员 韩文才人民陪审员 汤传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卓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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