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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泽、于瀛泽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1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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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14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于泽、于瀛泽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于泽;于瀛泽;陈晨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泽,女性,1984年04月24出生,汉族,住大连开发区。被执行人:于瀛泽,女性,1990年07月23出生,满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陈晨,男性,1986年10月05出生,满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于泽与于瀛泽、陈晨侵权及其他民事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瀛泽、陈晨已履行(2020)辽0203民初5128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于瀛泽、陈晨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瑞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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